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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库建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案件的指导判例

| 招商动态 |2017-04-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案件的指导判例

库建辉律师整理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

第1卷

第8号案例:证明原告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王增田诉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被告或者第三人认为原告在某一特定时间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原告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原告在该特定时间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第16号案例:城市私有房屋附着土地超出容积率部分在拆迁时应予合理补偿—付杰诉浙江省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解放初期获得房地产所有权证的城市私有房屋附着土地超出容积率的部分,拆迁时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27号案例:如何确定因违法拆迁“中华老字号”房屋引起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沈阳市甘露饺子馆诉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因违法强制拆迁“中华老字号”营业性房屋而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时,对于在强拆前未进行过合理评估,强拆中也未进行过证据保全的情形,要综合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体现出对“中华老字号”的特殊保护。通常情况下,如果条件许可、措施可行,可以采取比照附近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重置价格)来确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损失的具体补偿标准。

第28号案例:违法拆迁后房价上涨的,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李向巨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房屋拆迁赔偿案

裁判要旨:因违法拆迁导致房屋灭失无法重新评估的,应按房屋赔偿时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第29号案例: 混合过错情形下行政许可信赖利益的保护程度---范元运、范作动诉山东省邹平县建设局规划许可暨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确立了违法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当事人实际损失的,诉讼中应当充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对人自身行为也存在过错的,应综合分析各方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2卷

第40号案例: 蔡俊杰诉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案

裁判要旨:价格鉴定、认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不服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认证。

第42号案例: 夏鸣诉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延长通知案

裁判要旨:

1、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对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案件,法院应重点审查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与前置许可行为内容是否一致,前置许可行为是否属于重大、明显违法等,听证程序并非作出延长许可行为的法定必经程序。

评析:行政许可的延续或者延长是行政主体单方面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时间上发生了变化,是与原始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并列的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延长通知抑或延长决定只是行政许可延续的载体和表现形式。

第43号案例: 李国飞等六人诉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局农业行政检查案

裁判要旨:事故调查结论不同于处理决定,因其不属最终处理而不具有可诉性;但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该类事故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时,如该调查结论依据不足或没有明确结论,则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此时该调查结论具有可诉性。

第44号案例: 易泽广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政府送电线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决定案

裁判要旨:县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特定工程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关涉人数固定、范围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45号案例: 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案

裁判要旨: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第50号案例: 董用权诉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案

裁判要旨:1、对法律规定应为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51号案例: 俞国华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建设局不履行职责案。

裁判要旨:复议机关未依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受理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不拘束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认定。利害关系人即使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经审查若属于逾期起诉且无正当理由,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52案例: 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诉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裁判要旨:不作为案件中,他人在行政程序中已向被告提出申请,且被告已将原告纳入行政程序,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过申请不再属于该类案件必备的起诉条件。

第53号案例:潘冬明等360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2 在申请人书面回复任务不需要提供时,即申请人与复议机关对此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再作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处理。

?对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材料是否属于补正范围的判断,直接影响到可否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观点一、《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范围是确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所指的,可以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的情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曹泰康主编)明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表述清楚,是行政复议机构准确把握申请人利益诉求,正确判断是否应予受理的前提”。这表明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让复议机构正确把握申请人的利益诉求,故要求补正材料的范围也应是明确针对利益诉求不明确或者不清楚的情形,而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疑问的其他材料都可以让申请人补正,这不但会加重申请人的负担,人为地提高申请行政复议的“门槛”,同时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为此《释义》明确提出,“行政复议机构也不能滥用补正权力,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复议无关的材料,或者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54号案例: 公安机关不得以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郭长城诉河南省辉县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因民事纠纷采取不当私力救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不能以纠纷应当由法院处理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第55号案例: 慈溪市华侨搪瓷厂诉浙江省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行政主体以公告形式向相对人表示在具备特定条件下履行一定的行为,若公告内容所涉事项未超出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则行政主体违反自己通过公告创设的积极作为义务时,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主体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56号案例: 张炽脉、裘爱玲诉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行政职责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的奖励承诺系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承诺的内容可构成对其履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依据。

第57号案例: 青岛五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行政机关处理期间新法施行的,行政机关一般应当按照新法的程序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行政机关处理期间新法施行的,行政机关对实体问题一般应当以旧法为判断依据,但新法对相对人更有利的除外。

第65号案例: 吕贵国诉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房屋已经灭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实践中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精神,结合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参照适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后,由于拆迁人原因(如非法野蛮强拆)导致房屋灭失,当事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68号案例: 爱克福得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超期未动工开发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时,应当考虑、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纠纷时,亦应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是否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了排除。

第71号案例: 拆迁安置方案应当符合保护特殊群体利益的特别法的规定—高耀荣诉江苏省潥阳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效力位阶层次,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综合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从与被诉行为所属领域火直接相关的法律来判断其合法性,还要结合被诉行为涉及的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对涉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考虑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72号案例: 强制搬迁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属于程序违法

----施桂英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案

裁判要旨:实施强制搬迁时,执行人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第73号案例: 行政处罚告知书未送达相对人,处罚决定无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源艺装饰广告部诉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送达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处罚告知书未予送达行政相对人,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成立。

第76号案例: 行政机关以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信息的司法审查---周如倩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以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决定,其理由应当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所持理由是否合理、充分进行审查,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79号案例: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的侵权认定以及赔偿标准

---上海彭浦电器开广厂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确认侵占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仍需使用被拆除的违法建筑材料,拆违实施部门未将该建筑材料返还当事人的,其行为构成违法,对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卷

第81号案例:通知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马光俊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侏儒街办事处等地矿行政决定案。

裁判要旨: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若通知的内容为单纯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或重复引述行政合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91号案例: 因行政程序违法导致原告举证困难的应当适当降低其证明责任。---增城市大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增城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拆除案

裁判要旨: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造成原告难以就其损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甚至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适当降低原告的证明责任,以体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第92号案例: 因被告原因致原告无法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禄久顺、邢瑞英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因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及损失大小负有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致原告虽能证明受到损害但对赔偿数额无法举证时,基于公平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第104号案例: 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听取被许可人的申辩---赵博诉平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虽然《行政许可法》未就撤销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原则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第106号案例:“拆违”中作出嫌弃拆除通知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陈刚诉句容市规划局、句容市城市管理局城建行政命令案

裁判要旨: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把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情形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目作出判决。被告自行纠正后原告仍坚持诉讼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第107号案例: 拆迁安置产权调换方式应合理裁量---郑仲华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拆迁裁决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应尽可能不改变产权性质及占有方式。将原被拆迁产权的专有所有权调换为没有具体产权方位的财产共有份额,且未能举证充分说明无其他更好调换方案的,属不合理裁量,可认定为滥用职权。

第四卷

第121号案例: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终结后作出的没收行为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杜明星诉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行为终结后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决定,非刑事司法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122号案例: 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杨晓文诉三亚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备案登记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实际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及法定要件的确认,其结果会对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第124号案例: 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马应堂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一案

裁判要旨: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第125号案例: 行政机关对依其指示行事的辅助行为具有可诉性

---张敏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理案

裁判要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机关的指示,实施辅助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他人不服起诉的,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施辅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作出指示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128号案例:公司依抵押权主张房屋登记行为违法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三亚双泽实业有限公司诉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案

裁判要旨: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权,可使权利主体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行政机关为该抵押物办理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行为违法,导致权利主体的债权已经抵押权无法实现时,该主体是行政法上的适格原告,可以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第134号案例: 徐丽娟诉黑龙江大庆市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规划部门在新法实施之后对旧法实施期间的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除了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的情形之外,一般应当适用旧法。

第135号案例: 对行政惯例的合理信赖应予适当保护----吴小琴等诉山西省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特定管理事项的习惯做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长期适用形成行政惯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该行政惯例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适当保护。

第137号案例:基础法律关系相关因素存有争议时不得径行物权登记----宫海亭诉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因此,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应考虑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而不是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以及实际耕种情况等因素。在相关法律关系不明确或存有争议时,主管机关应待确定后再行颁证。

第141号案例:政府不得随意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使注销权和划转权----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诉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管理案

裁判要旨:行政许可的注销或划转受到法定事由、正当程序和若干基本原则的限制,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

第144号案例: 逾期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性质及后果—潘龙泉诉新沂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相关法律规范虽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罚的法律后果,但行政机关无任何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损害了追究时效制度所维护的社会秩序的安定性,应属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145号案例: 未向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文书构成程序违法-----临清市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机关未向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在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违背程序正当原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程序滥用),依法应予撤销。

第147号案例:无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与否行政机关都无权处理自留地权属纠纷----刘瑞宏、林丽诉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农村自留地使用权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后,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政府对此类案件物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鉴于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有无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不是认定自留地权属纠纷可否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处理的唯一依据。

第148号案例: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房管部门无权裁决----贵州省黔台酒厂诉仁怀市房管局房屋拆迁补偿裁决案

裁判要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在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应由人民政府或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房管部门无权裁决。

(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但其征收转用程序尚未完成,原告所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尚未收回注销和根本上完全征收转为国有土地,….,而第三人拟拆迁的原告的房屋所属土地,在依法注销前仍系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属于征地补偿程序。

第150号案例: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行为---彭锋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土地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属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库建辉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年,以承接征地拆迁类的行政案件为主。联系方式:13810752869. 工作邮箱:kujianh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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