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汇金.地方政策| 一周精编汇总
| 招商动态 |2017-08-20
公司宗旨
解决政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政企信息交易成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帮助企业做大做强、跨越式发展,助推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国科汇金
天津市西青区招商政策
科技政策
一、【创新引导资金】
区内新创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其经营实绩和投入,经审核,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新引导资金”支持。
二、【西青区产学研合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 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 10%、最高 50 万 元的财政补贴。
三、【专利资助】
对被列入西青区专利试点的企业,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 万元,授权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 0.2 万元。对正常申请并 经过专家审定后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 0.3 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每项资助 0.1 万元;对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每年资助500 元/件。
四、【专利权质押融资】
对专利部分融资超过 500 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 次性资助。
五、【科技成果认定】
对经认定并登记为市级科技成果的每项资助 0.1 万元。对经鉴 定为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资助 5 万元。
六、【科技成果转化】
对促成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转化的推广转化机构、中间服务机 构,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 励 50 万元。
七、【发明专利转化产品】
经认定的区内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 上(含 3000 万元)的,按其经营实绩,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贴。
八、【科技进步奖】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区级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突出贡献奖20 万元、一等奖 8 万元、二等奖 3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将科技型 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工程奖、专利奖纳入区级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九、【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 资助;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 次性资助。
十、【西青区杀手锏产品】
对列入区级“杀手锏”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0 万元。
十一、【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 助 20 万元,对获得市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 性资助 10 万元。
十二、【西青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
对列入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三、【西青区科技领军企业】
对列入区级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0 万元。
十四、【西青区重大科技创新】
对列为全区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 一次性资助。
十五、【院士工作站】
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 25 万元。
十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
对经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根据入驻情况和平台建设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认定 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根据入驻情况和平台建 设投资规模,再给予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七、【公共服务平台】
对在本区内建设的技术、检测、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项目投入规模,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
十八、【科技产业基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等国家级科技产业基地, 给予一次性资助 100 万元。
十九、【天津市重点新产品】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市财政给予每项产品最高补贴50 万元,区财政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
二十、【天津市杀手锏产品】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财 政资金支持,区财政给予不超过 150 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十一、【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
对于新认定的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 财政支持,区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十二、【天津市工程中心】
对于新认定的天津市工程中心,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财政支 持,区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十三、【天津市科技特派员】
科技特派员可与入驻企业联合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考核优秀、 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特派员申请的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二十四、【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
市科委对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实行分档补助,资助金额分为30 万元、50 万元、75 万元、100 万元。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补助资金 时,应参照资助档次合理申报,要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补助资 金的数量和比例。企业申请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 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 50%。
二十五、【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通过市科委认定的市级示范中心,经专家评审考核优秀的,给 予 100 万元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鼓励专业和行业性市级示范中心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科技 资源、提供延伸服务,根据服务企业数量和质量,可给予不超过服 务费用 50%,最高 50 万元的财政补贴。
二十六、【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鼓励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对当年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市级以上 (含市级)孵化器,给予 100 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或给予不超过200 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
鼓励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 业入驻市级以上(含市级)孵化器的,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减 免补贴的期限暂定为 2 年。
二十七、【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 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5 个类别。天津市 科技重大成就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 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每项奖金数额为50万元;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 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二十八、【天津市科技重大专项】
按照项目领域不同,可分为科技服务业重大专项、中高端医疗 器械科技重大专项、集成电路设计科技重大专项、大数据与云计算 科技重大专项、互联网跨界融合创新示范工程项目等项目,专项最 高扶持资金为 400 万元。
二十九【天津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
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形式进行。资助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项目投资的主体是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支持资金占整个项目资金 的比例不超过 25%。
三十、【国家级科研院所】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根据科技项目情况, 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是,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 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 300-500 万元的市、区 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 次性给予 100-300 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是,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机构,根据 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十一、【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分为面上项目和重大项目两类,其中,面上 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需求,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支撑行 业和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项目,分为 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两个方向。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 点战略需求,对行业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 项目,分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体系两个方向。
支持方式:择优给予国拨经费支持。三十二、【国家星火计划项目】
重点支持先进成熟适用的新产品、技术、农艺等在大面积推广 应用前的技术示范项目和市场前景广阔,能带动农民创业,实现增 收致富,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业项目。项目分为重点项 目和引导项目两类,项目实施期一般为 2 年。每项重点项目可申请 中央财政经费 60 万元至 100 万元无偿资助,引导项目中央财政无经 费支持。
绥芬河市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基础上,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办法
1.对落户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投资强度符合国家级园区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给予450万元、1000万元、1800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600万元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
2.落户综合保税区的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额度参考边境经济合作区标准,一事一议。
二、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办法
3.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参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6%、8%、10%给予扶持。原有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以上扶持办法。
三、经济发展贡献扶持办法
4.对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参照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
5.对引进的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贸易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参照个人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6.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综合保税区整体搬迁入驻、收购停产企业或租用厂房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参照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70%、50%给予扶持。
7.对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外来资金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参照经审核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每5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年度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总部经济或贸易企业,参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促进外贸发展扶持办法
8.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开展进口落地加工和生产经营融资给予扶持。年进口贸易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参照年利息支出20%和固定资产投资支出20%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参照年利息支出30%和固定资产投资支出30%扶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在3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参照年利息支出40%和固定资产投资支出40%扶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参照年利息支出50%和固定资产投资支出50%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水产品进口贸易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粮食、大豆等农产品进口贸易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参照年利息支出50%和固定资产投资50%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9.对外贸企业年进口贸易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参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30%、40%、50%给予扶持。
10.对企业申报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前期和规划费用,已通过评审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加快实施
武清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 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推动全区经 济社会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创新主体能力的提升
(一)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加强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 业的支持,以科技创新项目的形式,经企业提出项目申请并通过 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审查,项目立项后根据评审结果分级给予10~30万元无偿支持。
(二)培育区级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科研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比例(R&D)>3%(含3%)、拥有企业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 中心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经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认定为 区级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后给予50~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或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展示中心建设。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 术企业由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政策要求的金额给予100%支持。
(四)鼓励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对经批准 筹建并通过验收的市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政策要求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五)对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及开发“杀手锏”产品等,由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政策要求的金额给予100%支持。
(六)提高科技成果产出。对登记的市级科技成果,经鉴定为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给予每项7000元奖励资金,经鉴定为 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的给予每项5000元奖励资金,同一企业当年资助不超过3万元。
(七)提升科技成果水平。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支持; 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奖励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支持。
(八)引导企业成立创新联盟。围绕主导产业,以科技领军企业为主体成立产业技术联盟,通过市级认定后,区财政按照市 级奖励资金同等金额给予支持。
(九)经企业提出申请并评定为区级专利试点的科技型企业,试点期内完成任务目标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十)设立科技型企业专利资助资金。对正常申请并经专家审定后的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每项3000元资助,实用新型专 利授权后给予每项1500元资助,对企业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九、十等两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一)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评天津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评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5~5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购买专利技术。对企业当年购买高校、院所发明专利并进行产业化的,给予购买费用不超过50%比例的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进行技术开发。 对企业根据生产需求委托高校院所进行技术开发或根据生产需 求与高校院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依据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 合同,经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后给予不超过50%比例的补贴,每 家企业每年总计不超过20万元支持。
二、推进创新载体建设
(十五)推动武清区科技创新社区建设,对通过武清区科技 创新社区认定的镇街园区给予建设支出费用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十六)对各镇街园区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区级认 定后给予50万元支持;通过市级认定后,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 资金同等金额给予支持,通过国家级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0万 元支持。
(十七)对经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50~300万元一次性财政补助,直接拨付到众创空间管理单位,再由众创 空间管理单位根据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拨付给运营商。
(十八)对已通过市、区两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根据运营情况,每两年对运营良好、成果突出的众创空间给予50~200万元奖励,直接拨付到众创空间管理单位,再由众创空间管理单位拨 付给运营商。
三、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十九)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来我区发展,对为区内科技型企 业提供业务支持且服务高效的,经申请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 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对申报天津市科技创新券补贴政策(科技信息和专 业咨询类服务包除外)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市级评审后按照市级 的要求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十一)对举办全国性创新创业活动的单位,给予活动筹 备费用不超过50%比例的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二)对实施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开展商业模式创新试点、购买海外先进技术、创建品牌、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 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四、推进科技金融相融合
(二十三)“十三五”期间设立每年6000万元政府引导资金,用于加速发展武清区主导产业与战略新兴产业。
(二十四)加强对区内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企业当年 因科研投入而新增的银行贷款,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利息总额5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五)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杀手锏” 产品企业、规模超亿元企业因科研投入而新增的银行贷款,一次性给予利息总额5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六)对产业研究院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企业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因购置设备当年新产 生的银行贷款,一次性给予利息总额5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等三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十七)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给予贷款利 息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八)对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 业,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津科〔2016〕152号)要求,区财政按照市 财政补贴额给予1:1比例配套补贴。
五、推进创新资源聚集
(二十九)推进高校院所合作。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高校院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校院所到武清设立技术成果转化平台 和产业化基地,促进创新要素聚集。
(三十)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力支持高层次创新创 业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对经申请并由区人才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所带项目,经专家对项目综合评审后分级给予20~100万元一次性项目启动经费。
六、附则
(三十一)本政策措施由天津市武清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解释,武清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兑现依据此文件标准执行,且与 区内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十二)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之前尚未落 实的奖励政策按照原政策执行。
蓬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技术,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创业,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印发生效之日起国内外客商签约入驻我市和市内已落户企业投资新建的项目(含我市本土企业)。
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市对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的要求,重点支持和发展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项目,矿山开发、资源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小型化工企业、市内搬迁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建设用地保障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账外资超过3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蓬莱市相应土地级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但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对于投资额大、影响带动力强的工业项目、商贸流通及交通物流项目、文化旅游等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确定土地出让价。
第三条财政奖励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账外资超过3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70%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际到账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第4—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文化旅游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确定奖励政策。
对在蓬新建投资额大、财税贡献度高、产业拉动能力强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对其年薪20万元以上的副总(最多不超过5名)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该政策将结合项目所享受的其他政策综合考虑实施。
第四条鼓励总部经济落户
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在我市缴纳税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缴税地方留成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金类、总部类等税源型项目,自其满一个缴税年度之日起5年内,按年缴税地方留成金额分级别奖励。具体为:年缴税地方留成500万人民币(含)以下,给予不超过60%奖励;年缴税地方留成500万人民币—1000万人民币(含),给予不超过70%奖励;年缴税地方留成1000万人民币以上,给予不超过80%奖励。
对于税收贡献度大的项目,“一事一议”另行确定奖励政策。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生产、旅游、物流、商业类项目(不含对外出售的旅游地产、商业地产项目),可享受相关优惠。
项目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级给予补助。具体为: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配套费补助40%;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含),配套费补助60%;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含),配套费补助70%;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配套费补助100%。
基础设施配套费采用“先全额征收、再定额补助”的办法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考核办法由考核办核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额、按时竣工投产的,不享受相关优惠。
第六条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对自然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给予中介奖励: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账外资超过300万美元),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际到账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引进世界50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央企落户蓬莱的,除上述奖励外,另行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审核机构及审核程序
成立蓬莱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负责本办法具体奖励政策的落实和奖金发放。
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可提出奖励申请,由项目所在镇(区)、街道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相应奖励。
第八条本政策考核依据以考核办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考核年限为两年。对于投资额大的重大项目,另行确定考核年限。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可作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说明。
穆棱市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7号),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制定以下政策:
一、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办法
1、对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投资强度符合省级园区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给予400万元、900万元、1500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具体金额以企业实际用地面积按比例计算支付)。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到3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500万元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其它区域内工业项目参照执行。
2、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每户协调向上争取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8条执行。
3、协助企业扩大投资,对年内投产的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积极向上争取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向上争取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9条执行。
4、对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建设期间免费提供办公、住宿场所,直到建设完成,最高使用期两年(水、电、暖等费用自理)。
5、对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以租代购方式使用标准化厂房。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穆棱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使用办法》执行。
6、对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实现生产达效,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奖励额度不超过收购兼并过程中地方政府征收税费总额。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10条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办法
7、新建纳税型工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额的3%、6%、8%、10%给予扶持资金。原有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以上扶持办法,特殊纳税型企业采取一事一议。
三、经济发展贡献扶持办法
8、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牡丹江市产业政策,上缴税收计入我市财政收入的招商引资企业,市级财政每年设置3000万元作为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范围为重点企业或具有发展潜力,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纳税成长型非重点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依据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物流、取暖补贴。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穆办发3号关于印发《穆棱市扶持重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执行。
9、对引进的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贸易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参照个人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50%的扶持资金。
10、招商引资项目单位特殊贡献奖励办法,2017年1月1日以后落地开工的纳税型、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一)以经过考核认定的超过起奖点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计奖基础,按照超额加奖的办法确定。具体奖励方式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万——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奖励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二)奖励以项目开工和建成投产为时间节点,各奖励项目在开工时给予奖励额度的40%,建成投产后给予奖励额度60%。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穆办发5号关于印发《穆棱市产业项目特殊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执行。
11、对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外来资金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每5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年度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总部经济或贸易企业,参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3%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为支持企业发展,给企业员工提供安居、乐业、稳定的居住环境,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针对园区内企业及员工购房实行房价折扣、零首付零利息入住、延长还款期限、以租代购等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穆棱经济开发区职工公寓售楼优惠政策的方案》执行。
13、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标准,协助向上争取研发投入后补助。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企业,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积极向上争取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协助向上争取50万元和30万元资金支持。围绕“十三五”省级重点产业项目,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技型企业,由政府对设站企业积极向上争取20—5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科研工作及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13条执行。
14、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积极申请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第一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将协助申请省政府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第一次获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将协助申请省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企业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等荣誉的,不重复奖励。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17条执行。
15、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申请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申请省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第33条执行。
16、重点支持外向型地方特色产品生产企业传承和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具体实施细则根据《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经54号)执行。
四、附则
17、申请兑现各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需签订承诺书,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对于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未如期开工、开工后停工或有其他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规定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市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18、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在项目获得土地使用证后进行申报,经市政府核实批准后拨付。
19、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按市政府决策程序批准执行。
20、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如从上级争取到的扶持资金应返还我市配套扶持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21、对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认定由市发改局、统计局负责审核;对符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33号)政策的企业认定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审核;对总部经济、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奖励认定由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负责;对符合《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黑财经54号)的企业认定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对享受《穆棱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使用办法》、《穆棱经济开发区职工公寓售楼优惠政策的方案》的企业由穆棱经济开发区负责审核;改革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22、本扶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18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经穆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则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办法予以评估修订或废止。自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起,本办法相关规定停止执行。限于2015年1月1日以后落户穆棱市的产业类项目享受此办法。
23、本扶持办法由穆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红岗区2017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建设的工作部署,落实区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充分激发红岗区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和产业项目建设的工作热情,积极引荐社会投资、创业者到红岗投资兴业,为全面建设“现代工业新城、生态宜居红岗”凝聚发展合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引进资金在红岗区投资或注册办企的投资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及社会自然人。其中,生产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税收;注册类企业缴纳税收入入区级财政须达到10万元以上。
二、执行标准
(一)对落地的产业项目法人代表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1、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农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2、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农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3、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农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4、重大项目施行一事一议原则。
(二)对引进产业项目的引荐人给予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给予引荐人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给予引荐人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荐人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三)对招商工作贡献突出的商会等社会组织给予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大力支持招商工作,提供产业项目招商线索并落地项目2个以上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商会、中介组织、驻外办事机构、院校科研团队等5万元奖励。
(四)对区外迁入企业或新增税源企业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区外迁入企业、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按照一个纳税周期进入区财政部分20—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万元,进入区财政50—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万元,进入区财政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区外迁入企业、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按照一个纳税周期进入区财政部分的10%(最多不超过10万元)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五)对引进注册类企业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协调区外迁入企业、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做出贡献的单位或部门及个人,给予以下奖励。
1、年度纳税额入区级财政部分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自缴纳税收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按照税收入区级财政部分的2%逐年给予奖励;
2、年度纳税额入区级财政部分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自缴纳税收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按照税收入区级财政部分的3%逐年给予奖励;
3、年度纳税额入区级财政部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缴纳税收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按照税收入区级财政部分的4%逐年给予奖励。
(六)对区属各部门完成年度招商工作及其他单位引进单体项目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区属各部门完成年度招商工作给予奖励工作经费5000元,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额度5‰奖励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项目落地包保工作组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奖励程序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程序分项目登记、申请、考核、奖励兑现四步进行。
(一)项目登记
引资人引进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区招商局对引资人的确定进行审查,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奖励申请
项目建成投产后,引资人向区招商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经区招商局初次审查后,报区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
(三)考核认定
1、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由区财政局、统计局、招商局、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联合出具认定报告;
2、对项目上缴税收的认定,由区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共同进行审查认定;
3、对项目招商奖励额度的认定,由区招商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对上年度招商奖励项目进行汇总,根据审查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上缴税收额度提出意见,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招商奖励兑现
1、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拨付招商奖励;
2、受奖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奖励的指导原则
1、由单位引资,奖励全部归单位,作为单位的工作经费;
2、由个人引资,奖励全部归个人;
3、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引资,奖励分配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4、由单位联合引资,经费分配由单位协商确定。
5、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6、本办法由区招商局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7、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的项目。
政企对接流程
1、发布优质企业投资意向基本情况
2、国科汇金政企平台初步筛选适合的落地的地方政府(合作伙伴优先),并发详细资料
3、政企相关负责人在国科汇金会议室见面洽谈
4、布局企业赴政府实地考察并详细洽谈
5、政府相关人员赴企业实地考察并详细洽谈
6、签约
如有意向进一步了解请联系:赵家绪